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油氣田清潔生產與污染物控制湖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研究中心)的建設與運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研究中心是產業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試驗平臺,是促進應用基礎研究成果向工程技術轉化的重要途徑,是強化產業技術基礎和創新源頭的有效手段,是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研究中心是以長江大學為依托、荊州嘉華科技有限公司聯合共建的科研實體,嚴格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與管理機制,“面向需求、多元參與”的人才培養機制;“優勢互補、流動有序”的資源配置機制,保持和發展研究中心的優勢和特色。
第二章 建 設
第四條 研究中心的建設目標:建立先進的研發試驗設施和靈活高效的運行機制,形成結構合理、具有行業領先水平的創新團隊;持續不斷提供源頭技術,增加產業技術供給;突破瓶頸制約,提升產業持續發展能力;完善企業自主創新支撐平臺,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第五條 研究中心根據規劃和布局,實行有計劃、有重點地分階段建設方針,以保持適度建設規模。
第六條 研究中心的建設著重于以下方面
1.堅持高水平、專業化,具備先進的設施、高層次的人才、顯著的技術優勢和突出的專業特色。
2.堅持目標導向,圍繞國家、省重大戰略任務、重點工程,有重點地推進省工程實驗室的建設。
3.堅持產學研相結合,發揮各方優勢和積極性,建立健全協同共贏的合作機制。
4.堅持整合創新資源,充分利用現有基礎和條件,以增量投入帶動資源的優化配置。
5.堅持體制機制創新,針對不同行業特點和實際情況,探索有效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
第七條 研究中心的建設經費采取學院投資為主、校外籌措為輔的辦法;省發展改革委將采取投資補助等方式對省工程實驗室建設項目予以適當資金支持。
第三章 運 行
第八條 研究中心主任實行學校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共同提名,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并聘任。研究中心主任任職條件:(1)在本學科研究領域省內外知名的學術帶頭人;(2)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凝聚力以及較強的管理能力和水平;(3)年齡一般不超過50歲,任期5年,可連續不超過2屆連任,每年在研究中心工作時間不少于8個月。
第九條 研究中心主任負責研究中心的全面工作,實行課題制管理和試行下聘一級的人事制度,有研究中心主任統籌安排研究中心資源,項目負責人具體實施項目的分工、人員安排(聘用)、經費管理。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是研究中心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任務是審議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研究中心的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工作,審批研究開放課題。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學術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任期5年,可連續不超過2屆連任,每次換屆更換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省內外優秀專家組成,人數9~13人,其中依托單位的學術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學術委員不少三分之一。
第十三條 研究中心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按需設崗,按崗聘任。學科、學術帶頭人由研究中心主任聘任,其他研究人員則由學科、學術帶頭人根據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受聘人員使用流動編制,經研究中心主任核準后,其相關費用由課題組負擔或實驗室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研究中心實行開放、流動、聯合和競爭機制的運行方式。研究中心根據研究方向設置基金和開放課題,廣泛吸引國內外優秀科技人才,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學術交流,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第十五條 研究中心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產學研及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進行多方面的運行機制探索,推動研究中心整體水平提高,促進研究中心科技成果的轉化,增強研究中心的發展能力,形成自我發展的良性運行機制。鼓勵國內外企業、政府、個人以不同形式向實驗室捐贈儀器設備、設立訪問學者基金和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十六條 研究中心須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開展經常性、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十七條 研究中心須重視和加強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要加強事務公開,重大事項決策要公開透明。
第十八條 研究中心須結合自身特點,推動科技成果的轉化,加強與產業界的聯系與合作。
第十九條 研究中心須重視科學普及,向社會公眾特別是學生開放,每年不少于十天。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咨詢機構定期對研究中心進行運行評估。評估的內容主要包括:完成重大任務和重點工程相關研發工作的情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技術成果以及對產業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研發試驗設施建設和利用情況;產學研合作以及人才隊伍建設情況;依托單位對研究中心保障作用等。
第二十一條 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被評為優秀和良好的研究中心,省發改委將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評為不合格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將予以撤銷。
第二十二條 研究中心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時,須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學術委員會論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發展改革委批復。